
公告日期:2025-01-03
债券代码:175524.SH 债券简称:H21绿地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25年1月7日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H21绿地1(原债券简称:21绿地01,转让方式调整后现简称:H21绿地1)
3、债券代码:175524.SH
4、发行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
6、存续规模:人民币9.00亿元
7、债券期限: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本期债券兑付日调整为2027年1月7日。具体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复牌的公告》。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1年1月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1月7日;若投资者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年的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本期债券在展期期间正常付息,利率保持不变,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1月7日到2025年1月6日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00%,每手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6日。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利息兑付日:2025年1月7日
三、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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