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债券代码:175505.SH 债券简称:H20 方圆 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太平洋证券作为“H20方圆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 24 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第一申请人某公司、第二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一被申请人的(2023)沪仲案字第 5154 号仲裁案件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1. 第 一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剩 余 未 偿 付 本 金 人 民 币
34,523,338.96 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310,988.29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
34,523,338.9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2 日起,按年利率 14.8%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第二至第十一被申请人对第 1、第 2 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还
责任;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20,379 元;
5.本案仲裁费用 356,467 元,由申请人承担 35,646.70 元,由被
申请人承担 320,820.30 元。
6.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被申请人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并因逾期偿付债务引发本仲裁案,发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被连带提起仲裁。
公司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债务逾期,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各方将与债权人积极协商通过多种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事项并关注相关风险。太平洋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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