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债券代码:175505.SH 债券简称:H20 方圆 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太平洋证券作为“H20 方圆 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一、 发行人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24)粤 0117 执恢 451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弘工程有限
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弘工程有限
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案被执行人为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22)粤 0117 民初 5181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22 年 11 月 1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22 年 11 月 3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15,361,800.72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支
付工程款 15,299,800.72 元;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具体案情如下:
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多个施工作业,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期
间,签署诸多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截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被告
尚欠原告余下共计人民币 15,361,800.72 元的工程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未付清,原告特提起本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5,361,800.72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鉴定费。
2022 年 11 月 1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
(2022)粤 0117 民初 5181 号。本案经审理后,从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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