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2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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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了《花样年集团(中
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参会办法、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00 至 17:00 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外,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
成有效决议。鉴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 10个交易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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