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31
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6月财务报表附注
1、 会计政策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集团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集团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集团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本集团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本集团调整 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集团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本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持有的部分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本集团持有的某些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股权收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等,其收益取
决于标的资产的收益率,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合同现金流量不仅仅为对本金
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集团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其重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集团持有的部分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其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
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本集团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本集团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其从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债权投资。
——本集团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此,本集团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该等应收票据重分类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类别,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本集团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特定客户的应收款项通过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出售,
针对该部分特定客户的应收款项,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此,
本集团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该等特定客户的应收款项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类别,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或应收款项融资。
① 首次执行日前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变更前) 2021 年 1 月 1 日(变更后)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 其他债权 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 投资 入其他综合收
益(债务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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