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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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投控”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以及拟披露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委托人未要求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所律师仅以书面形式审查的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记载、资料及证明,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问题向柳州投控和召集人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证。
在进行前述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柳州投控和召集人的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且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申港证券”或“召集人”)负责召集。2023 年 5 月 11 日,申港证券公
布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决议效力等事项。
2.本次持有人会议由申港证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收集
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异议函》及《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申港证券就《关于变更“G20 柳控 2”债券回售登记期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事宜召开 2023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其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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