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京天公司债字(2025)第 041 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幸福 01”,债券代码:17517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之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告或上报,并依法对本所经办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
份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表决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参会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中信证券作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数额未超过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0%以上,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无法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数额未超过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0%以上,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无法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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