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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7 15:18:48 股吧网页版
17511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

致: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 万达 0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基于如下假设:(1)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公司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2)上述材料真实、准确、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且已经取得合法授权。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披露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同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或条件,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17 日,20 万达 01 的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 日通过线上方式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议题等与《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中金公司。中金公司系 20 万达 01
的受托管理人,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持有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代理人共 1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债券数为4,870,300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92.86%。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应将表决票于2025年4月3日18:00时前,通过电子邮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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