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8
债券代码:145251 债券简称:16 中金 C2
债券代码:145534 债券简称:17 中金 03
债券代码:145556 债券简称:17 中金 C1
债券代码:175075 债券简称:20 中金 Y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
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依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国国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国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0 年永续次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向华泰联合提供的其他材料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定向资管
计划”)根据委托人指令,于 2017 年 6 月与融资人侯建芳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后期融资人出现违约情形,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协议约定提前购回
或提供补充质押。
根据定向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证券”)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根据委托
人指令,代表定向资管计划起诉融资人侯建芳及其配偶(下称“本次诉讼”)。
本次诉讼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约 54,750 万元。2019 年 2
月 15 日代理律师向公司转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由
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侯建芳提出管辖
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次诉讼中,中投证券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定向资管计划合同
约定,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诉讼活动,因诉讼活动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等)或者损失不由公司承担。委托资产独立于中投证券的自有财产,
不涉及中投证券自有资金。
二、本次诉讼结果情况
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判决融资人侯建芳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本公司对侯建芳质押的雏鹰农牧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诉讼执行情况
根据委托人指令,中投证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判决书》。2020 年 9 月 11 日,中投证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强制
执行申请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华泰联合证券在
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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