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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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2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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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2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融信 01”,债券代码:163761.SH)2022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出如下说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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