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6
债券代码:143196.SH 债券简称:17 张江 01
债券代码:143563.SH 债券简称:18 张江 01
债券代码:143281.SH 债券简称:18 张江 02
债券代码:163750.SH 债券简称:20 张江一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生
物”)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144 号) ,
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诉讼概况:
本公司子公司张江生物与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药业”) ,
就张江生物向海泰药业购买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路 1118 号房产(以
下简称“案涉房地产”)产生纠纷,张江生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地
产转让合同》解除、 海泰药业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承担相关资金占用费及相
关违约赔偿、房屋租金损失、 赔偿因退回案涉房地产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以法院
委托评估数额为准) 及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 海泰药业在该诉讼中反诉张江
生物,要求张江生物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承担诉讼费用。
本次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已通过先行判决确认了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
的解除,即: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
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已经先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4 日作
出终审判决予以解除。 同时, 在前述诉讼程序中,经张江生物与海泰药业案外协
商,双方就购房款本金返还及案涉房地产交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 海泰药业已向
张江生物返还了案涉房地产的购房款,张江生物已将案涉房地产交还海泰药业。
先行判决生效后, 在前述诉讼程序中经双方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涉
案房屋房地产价值以及张江生物占有涉案房屋期间的租金价格进行了鉴定。
2019 年 12 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出具《民事判决书》((20
17)沪 01 民初 1056 号之一) ,对上述案件中张江生物主张的案涉房地产购房款
的资金占用费、违约赔偿、 案涉房地产的租金损失及因退回案涉房地产所产生的
财产损失, 以及海泰药业主张的案涉房地产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诉争事项作出如
下判决:
1、海泰药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江生物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证书违约金人民币 281,464.39 元;
2、海泰药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江生物房屋差价损失人民币
57,760,682.40 元;
3、驳回张江生物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海泰药业的反诉请求;
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3,246.30 元,由张江生物承担 311,006.35 元,海
泰药业承担 692,239.9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70,900 元, 由海泰药业承担。
评估费人民币 312,372 元,由张江生物承担 71,667.66 元,海泰药业承担 240,704.34
元。
2020 年 1 月,张江生物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
7)沪 01 民初 1056 号之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
7)沪 01 民初第 1056 号之一民事判决的第 2 项、第 3 项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
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海泰药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判决,改判驳回张江生物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海泰药业诉讼请求。
二、判决情况
2020 年 8 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1 民初 1056 号之一民事判决
之第二、第三、第四项;
2、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1 民初 1056 号之一民事判决
之第一项;
3、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按照一审法院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 1,323,428 元,由张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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