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债券简称:H 融侨 F1 债券代码:151672.SH
债券简称:H0 融侨 F1 债券代码:16641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1 债券代码:16365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2 债券代码:175354.SH
债券简称:H21 融侨 1 债券代码:188318.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建省分行诉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五 年 九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及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未经华泰联合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发行人”)发行的“H 融侨 F1”、
“H0 融侨 F1”、“H20 融侨 1”、“H20 融侨 2”及“H21 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 2025 年 9 月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诉讼事项取得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对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以下简称“汉霖实业”)、融侨集团、融侨集团之子公司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置业”)、福清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置业”)、合肥融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融欣”)、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融悦”)、南京融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杰”)、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新”)等提起诉讼(以下简称
“本案”)。融侨集团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披露本案案发情况,详见网址:
http://www.sse.com.cn。
二、诉讼最新情况
融侨集团于近日收悉福州中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与主债务人汉霖实业、融侨集团及融侨集团子公司相关的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汉霖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120,750 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为 294,739.88
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融侨集团、福清置业、合肥融欣、南京融杰、南京融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林宏修等对汉霖实业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合肥置业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526 号融侨悦城集中商业(含地下车库),街区商业 2-136、2-201、2-301/2-01 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 1 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福清置业名下 1674 个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 1 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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