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债券简称:H 融侨 F1 债券代码:151672.SH
债券简称:H0 融侨 F1 债券代码:16641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1 债券代码:16365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2 债券代码:175354.SH
债券简称:H21 融侨 1 债券代码:188318.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五 年 七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及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未经华泰联合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发行人”)发行的“H 融侨 F1”、
“H0 融侨 F1”、“H20 融侨 1”、“H20 融侨 2”及“H21 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 2025 年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或“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对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以下简称“汉霖实业”)、融侨集团、融侨集团之子公司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居业”)等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融侨集团于 2025 年 6 月收到民事起诉状、福州中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渤海银行诉讼请求中与融侨集团及融侨集团子公司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主张本金: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被告汉霖实业尚欠本金 212,770,000
元;
2、主张利息: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被告汉霖实业尚欠利息 328,647.50
元,罚息和复利 62,711.43 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3、主张贷款提前还款(加速到期)并解除合同;
4、主张被告汉霖实业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7,800 元;
5、主张担保权利:被告融侨集团、福建居业等对本案确认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主张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福州中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融侨集团对相关事项的影响分析
融侨集团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融侨集团目前仍面临流动性问题,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前述事项的风险提示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H 融侨 F1”、“H0 融侨 F1”、“H20 融侨 1”、“H20 融侨 2”
及“H21 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有关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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