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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6 16:06:04 股吧网页版
16365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债券简称:H 融侨 F1 债券代码:151672.SH
债券简称:H0 融侨 F1 债券代码:16641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1 债券代码:163659.SH
债券简称:H20 融侨 2 债券代码:175354.SH
债券简称:H21 融侨 1 债券代码:188318.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
司诉讼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四 年 九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及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未经华泰联合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发行人”)发行的“H
融侨 F1”、“H0 融侨 F1”、“H20 融侨 1”、“H20 融侨 2”及“H21 融侨 1”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 2024 年 9 月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融侨集团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鼓楼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江兆昌”或者“原告”)对融侨集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被告与连江兆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江兆瑞”)之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已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融侨集团立即向原告连江兆昌返还借款本金 124,589,500 元并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融侨集团立即向原告连江兆昌支付违约金。

4、判令被告融侨集团承担原告连江兆昌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15,706元。
5、判令原告连江兆昌在第 2、3、4 向诉讼请求所示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融侨集团持有的连江兆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江兆融”)1 35%股权、被告融侨集团对连江兆瑞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融侨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1 连江兆昌与融侨集团因房地产项目合作原因共同投资连江兆融,连江兆瑞系连江兆融之全资子公司。

二、融侨集团关于前述事项的影响分析

融侨集团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融侨集团目前仍面临流动性问题,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前述事项的风险提示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H 融侨 F1”、“H0 融侨 F1”、“H20 融侨 1”、“H20
融侨 2”及“H21 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有关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临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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