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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1:26:03 股吧网页版
16365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逾期、累计诉讼仲裁及经营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债券简称:19 融侨 F1 债券代码:151672.SH
债券简称:20 融侨 F1 债券代码:166419.SH
债券简称:20 融侨 01 债券代码:163659.SH
债券简称:20 融侨 02 债券代码:175354.SH
债券简称:21 融侨 01 债券代码:188318.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逾期、累计诉讼仲裁及
经营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四 年 四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及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未经华泰联合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发行人”)发行的“19
融侨 F1”、“20 融侨 F1”、“20 融侨 01”、“20 融侨 02”及“21 融侨 01”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 2024 年 4 月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逾期、累计诉讼仲裁及经营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逾期债务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或者其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告:(一)未能清偿公司信用类债券或者其他境外债券;(二)未能清偿其他债务,且单次违约金额达到 1,000 万元或者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三)未能清偿其他债务,且 1 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违约未偿余额达到 5,000 万元或者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四)违约债务金额虽不满足前三项标准,但违约后果将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发行人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面临提前偿付,且需提前偿付的金额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 10%。

(一)未能如期偿还的金融机构贷款

基于如上披露要求,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融侨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未
能如期偿还的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余额约为 48,667.70 万元,相关违约事项已进行过披露,详见融侨集团往期相关公告。

(二)未能如期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融侨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未能如期兑付的商业
承兑汇票金额为 2,104.41 万元。不存在单笔商业承兑汇票违约金额达到 1,000 万
元或者占融侨集团 2023 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1 5%以上的情况。

二、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或者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事项,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发行人需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二)可能导致的损益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度净利润的 10%以上;(三)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针对符合上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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