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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6 19:15:36 股吧网页版
1635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938-01 号
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际 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际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以 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

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得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瑞银证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际
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有权出席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20 际华 01”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以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参会回执及表决票为出席依据,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召集人指定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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