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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63553: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0

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 168 号)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签署日期: 2020 年5 月19 日1

发行人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1715 号”批复核准。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分为两个品

种;其中,品种一的名称为“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品种二的名称为“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每

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本期债券品种一债券简称: 20 建设 01,债券

代码: 163552;品种二债券简称: 20 建设 02,债券代码: 163553。

2、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说明本期债券的偿付安全性极强,基本

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

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 1,144,421.77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

15,339.30 万元(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算术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

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本期债券无担保。2

5、本期债券品种一期限为 5 年;品种二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2.5%-3.5%,品种二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2.3%-3.3%。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T-1 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

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 (T 日 ) 在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

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

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

发行”中“(六)配售”。

9、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 10,000 手(1,000

万元),超过 10,000 手的必须是 10,000 手(1,000 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

融资认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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