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7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
2020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团”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疫情防控债)2020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
议”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 ) 、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 ” ) ,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除另有说明外,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形成。 宏泰集团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情况说明,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宏泰集团保证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进
行公告,未经本所律师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在对所有有关
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与判断的基础上,按照公认的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0 年 11 月 30 日,宏泰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提议召开湖
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2020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通知了本次持有人会
议的召开背景、 会议召集人、 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形式、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
法、会议议题等内容。
本次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10: 00 在湖北省武汉市
洪山路 64 号如期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形式召开。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路 64 号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
券法》 、 《管理办法》 、 《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参会回执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共 9,000,000 张,占公司本
期债券总张数的 60%。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公告所列议案。经统计,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20 宏泰 01”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 9,000,000 张,占本期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60%;反对 0 张,占本期有
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本期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议案已经
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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