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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13 15:29:53 股吧网页版
16354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3


债券简称: 18 诚通 01 18 诚通 02 18 诚通 03 19 诚通 01 20 诚通 01

20 诚通 02 20 诚通 03 20 诚通 04 20 诚通 06 20 诚通 07

20 诚通 08 20 诚通 09 20 诚通 10 20 诚通 11 20 诚通 13

20 诚通 14 20 诚通 15 20 诚通 17 20 诚通 18 21 诚通 K1
21 诚通 01 21 诚通 03 21 诚通 04 21 诚通 05 21 诚通 06

21 诚通 07 21 诚通 08 19 中国诚通 20 中国诚通债 20 中国诚通
债转股债 01 转股债 01 债转股债 02
债券代码: 143709.SH 143772.SH 143771.SH 163085.SH 163137.SH

163220.SH 163221.SH 163295.SH 163391.SH 163392.SH

163529.SH 163530.SH 163541.SH 163542.SH 163594.SH

163595.SH 163679.SH 163741.SH 163742.SH 175830.SH

175892.SH 175953.SH 175954.SH 188059.SH 188060.SH

188115.SH 188116.SH 1980197.IB 2080123.IB 2080356.IB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4325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冠豪高新及其他被告(合称: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769,265,199.13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
费用。2018 年 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18 年 9 月,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59 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88,1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天津中天盛
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向英共同负担(已缴纳)。

2018 年 10 月,因原告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遂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 159 号)民事判决;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 231,972,243.18 元(包括设备采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9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404 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201,661.22 元,由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马向英共同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原告方(再审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基础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原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故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1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冠豪高新发出《应诉通知书》
((2021)最高法民申 4325 号),要求其尽快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件及证据等。

三、影响分析

以上情形,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冠豪高新(600433.SH)已及时进行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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