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8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75712.SH 21 渝高 01
163526.SH 20 渝高 01
155203.SH 19 渝高 01
143719.SH 18 渝高 02
143291.SH 17 渝高 01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孙公司)关于西藏珀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巨能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2021 年 8 月 11 日
(2)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西藏珀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2,041.06 万元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82.8111 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金(截止
2021 年 7 月 19 日,暂计金额为:582,527.00 元) ;3、判令被
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9 年 10 月期间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下称 “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约
定了对“八宿海螺 110 万吨粉末站及 4. 5MW 余热发电项目机电
设备安装”项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承包范围及方式、安全管理等相关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立即着
手此项目的进场施工,最终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9 日、2020 年 10
月 18 日完成了第一条生产线以及第二条生产线,现该两条生产线均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分包合同第 9.1.2 条约定,被告一应将工程款按月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分包合同第10.3条约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原被告结算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一应支付原告至工程结算金额的 97%, 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算,被告一尚欠工程款 1,982.8111 万元。根据分包合同第11.8 条约定,如被告不按时向原告支付款项时,延期时间超过30 天以上的,从超过应付款第 31 天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暂计金额为:582,527.00 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本地的实际公司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一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答辩内容: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珀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巨能建安已严格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工程款项支付义务,珀阳劳务主张的工程款项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理由:1、2019.10 月巨能建安与珀阳劳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巨能建安将巴宿海螺110万吨粉磨站及4.5MW余热发电项目机电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珀阳劳务实施,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2、根据《劳务分包合同》2.1 条约定,涉诉分包合同实行劳务总价包干价,包干含税总价为 1,350.00 万元。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均明确约定,涉诉分包合同实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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