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2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2021 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 163424.SH 债券简称: 20 扬子 Y1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1年4月19日
债券付息日: 2021年4月20日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 品种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21年4月20日开
始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 20扬子Y1
3、债券代码: 163424.SH
4、发行人: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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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
在每个周期末, 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7、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3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
年4月19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1
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
利息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30%,
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3.00元(含税) 。
3、债权登记日: 2021年4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
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1年4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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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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