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公
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他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负责召集。国泰海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 com. cn)公告了《关于召开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8 日以线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8 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资格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共 7,363,700 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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