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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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
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
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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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
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除发行人、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
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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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本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上市前,
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525.58亿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9.56亿元、16.24亿元和20.12亿元,三
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8.64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倍。
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
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合格机构投资者需要符
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资质条件。
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本次债券发行依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等机构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机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的限制等具体事宜以相应主管机
构的意见为准。
二、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发行后拟安排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
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
预期在上交所上市,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因此,投资者应清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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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