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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6 18:58:33 股吧网页版
163263: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港制度〔2021〕7号)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5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桂港制度〔2021〕7 号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1 年6 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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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Q/BBG CW-202-2021-01
1. 总 则

1.1 目的:为规范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发行及存续期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各级下属子公司涉及信用类债券业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时,在符合相关国际法规要求的同时,同样适用本办法。

1.4 本办法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等。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1.5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1.6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
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2.1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2.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2.4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分管财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若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办理。
3.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3.1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3.1.1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1.2 募集说明书;

3.1.3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3.1.4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
他文件。

3.2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3.3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4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3.5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3.6 债券存续期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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