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债券代码:163208.SH 债券简称:20 武金 01
债券代码:163262.SH 债券简称:20 武金 02
债券代码:175884.SH 债券简称:21 武金 01
债券代码:241456.SH 债券简称:24 武金 01
债券代码:241685.SH 债券简称:24 武金 03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就与华源证券侵权责任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6 年 10 月、11 月,蛟河农商行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签订《陆家嘴信托·瑞安 6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蛟河农商行将 20 亿元资金委托陆家嘴信托设立信托,信托资
金用于投资华源证券销售管理的“九州证券启航 3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定向资管资金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
2016 年 10 月-11 月,蛟河农商行通过信托计划逐笔支付管
理资金,合计 20 亿元。对应各笔资金,华源证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文昌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文昌路支行”)签订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公司客户认购协议书》,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武威分行”)签订了具有保本保收益担保性质的《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函》《理财产品收益权回购协议》等资料。
2017 年初,时任邮储文昌路支行行长的王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假冒邮储武威分行工作人员名义等手段,利用“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实施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案发。时任蛟河农商行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的张某,接受单位指派,前往邮储武威分行具体经办理财产品认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收益的属性,在支付前置贴息 1.5%、又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保本、回购的情况下,应知该理财业务违规操作;其熟悉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流程,但在办理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临柜办理业务,对于出具的理财凭证等单据资料亦未履行认真审核职责,其间又冒用通道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在理财产品交易回执上签字,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客观上放纵了王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巨额银行资金被骗的严重后果。在案证据证实,蛟河农商行属于国家
出资企业,张某由该行党委任命担任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属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 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 号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蛟河农商行通过陆家嘴信托委托华源证券管理并指令认购理财的 20 亿元资金,实际仅有 6 亿元成功认购理财,但均被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华源证券公司印鉴、开户资料等提前赎回、转移、占有,剩余 14 亿元资金未成功认购理财。华源证券签署的加盖有邮储武威分行印章的《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函》《理财产品受益权回购协议》也是被王某等犯罪分子私刻邮储武威分行的公章伪造。蛟河农商行通过陆家嘴信托委托华源证券管理并应购买理财的 20 亿元资金,全部被犯罪分子转移、占有。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 号刑事判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 252 号、253 号、255 号、256 号和 257 号民事判决,认定邮储文昌路支行对蛟河农商行资金损失承担 85%的赔偿责任,蛟河农商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分担 15%的过错责任,判令邮储文昌路支行向蛟河农商行赔偿 1,672,375,000.00 元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蛟河农商行认为华源证券在案涉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致使其 15%的本金、利息损失无法获得清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蛟河农商行请求判令华源证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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