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1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长交 01”“24 长交 G1”“24 长交 G2”“19 长交 01”“G20 长交
1”“20 交通 01”“22 长交 01”“23 长交 F4”“23 长交债”“23 长交
F5”“24 长交 01”“24 长交 02”“24 长交 03”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CapitalEquityLegalGroup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
总部自由港全景大厦 A 幢 18 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长交 01”“24 长交 G1”“24 长交 G2”“19 长交 01”“G20
长交 1”“20 交通 01”“22 长交 01”“23 长交 F4”“23 长交债”
“23 长交 F5”“24 长交 01”“24 长交 02”“24 长交 03”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9 长交 0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 交通 0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G20 长交 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0长交 0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 长交 0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 长交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23 长交 F4”)、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23 长交 F5”)、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24 长交 02”)、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24 长交 03”)、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4 长交 01”)、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24 长交 G2”)、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4 长交 G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涉及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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