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9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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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45783.SH 债券简称: 17 时代 02
债券代码: 155083.SH 债券简称: 18 时代 14
债券代码: 155454.SH 债券简称: 19 时代 04
债券代码: 163141.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1
债券代码: 163142.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2
债券代码: 163315.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4
债券代码: 163316.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5
债券代码: 163571.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7
债券代码: 163722.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09
债券代码: 167340.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10
债券代码: 167463.SH 债券简称: 20 时代 12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案件的唯一编码:(2020)粤 20 民初 103 号
2. 当事人姓名/名称: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
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
3. 原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
司
4.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
5.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中山
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告与发行人无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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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1. 案件的唯一编码:(2020)粤 20 民初 103 号
2.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3. 诉讼/仲裁的标的: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
文、马达辉)向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
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借款等共 130,736,488.30 元及违
约金;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的土地享有优
先受偿权等。
4.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裁判结果:解除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
马达辉 2016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关于东升镇御京明珠花园项目之合作
协议》;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营销费 9,569,388.76 元、管理费 31,677,796.35 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
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
向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营
销费和管理费即 41,247,185.1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1.5 倍计算,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6.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2021 年 7 月 16 日
三、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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