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3
债券代码:143345.SH 债券简称:H17红星 2
债券代码:163128.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2
债券代码:163509.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3
债券代码:175459.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5
债券代码:175587.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7
债券代码:175752.SH 债券简称:H21红星 1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2024 年 7 月 2 日,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
星控股”)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4)
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
请。2024年7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沪0115破90号《决定书》,法院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沪
0115 破 90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沪 0115 破 90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 518 号 6 楼 F8020-1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14607P
申请事由:红星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 年 7 月 1日
裁定书案号:(2024)沪 0115破 90 号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6 月 7 日,红星控股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资产负债表,未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重整预案,部分债权人支持红星美凯龙控股公司重整的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红星控股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红星控股作为企业法人,申请重整主体适格。红星控股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现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所持主要资产变现困难,因未履行多个生效裁决下的付款义务已被多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认定红星控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红星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此外,红星控股持股 22.51%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公司在国内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所持其他对外投资具备盈利空间,应认为红星控股具有重整价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裁定受理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
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为陈冠兵(负责人)、季诺、李凯、黄潜、楼伟亮、寇德元、周人杰、陶倩瑛琦、农玲、赵晨草、董龙、魏建中、黄圆圆、陈倩芸、费茜茜、曹元、曹梦迪、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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