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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20:32:03 股吧网页版
163023: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公开谴责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1


债券代码:143857.SH 债券简称:18 鸿坤 01
债券代码:155117.SH 债券简称:18 鸿坤 03
债券代码:163023.SH 债券简称:19 鸿坤 01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公开谴责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规事实情况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公开发行 18 鸿坤 01、19 鸿坤 01 等
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
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但公司至今仍未披露前述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当事人: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理。

陈西,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至今未能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
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志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西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记录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发行人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 2023 年 5 月与会计师
签署协议并公告,争取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披露。二是纪律
处分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定期报告是对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司至今仍未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投资者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将积极推进审计及补充披露工作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和认定,纪律处分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等不影响违规责任的承担。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
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志龙,时任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西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决定主要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公司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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