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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7 15:44:01 股吧网页版
1630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7


债券简称:19 浦集 02 债券代码:163010.SH
债券简称:19 浦集 03 债券代码:163011.SH
债券简称:20 浦集 01 债券代码:163226.SH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
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3 年 6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与信息披露操作规程》、《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19 浦集 02”)、“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19 浦集 03”)、“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0 浦集 01”)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集团”)、被告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房集团”)、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公司”)合资、合作开
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1 月 9 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立案,案号为
(2020)沪民初 1 号。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浦建集团、鉴韵公司共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 248 街坊 27/
1 丘、19/2 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即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23-4E24-1 地块工程)、洋泾街道 251 街坊 20/2 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
工程(即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19-1 地块工程)过户至龙建公司名下。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浦建集团、鉴韵公司负担。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776,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25,781,800 元,由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023 年 5 月 18 日,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原告亚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列浦建集团、鉴韵公司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亚龙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浦发集团及所属企业不承担责任;原告亚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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