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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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 宁投 01” 2020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 宁投 01”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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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 宁投 01” 2020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 17F20200096-3 号
致: 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宁德交投” 或“公司” )委托,指派刘超律师和李智敏律师(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债券” )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 宁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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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海通证券”) 召集; 并于2020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
召开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
召开形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会议拟审议事项等重
要事宜。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经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在宁德市东侨区余复路16
号天行商务中心16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过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 以通讯
方式,下同) 结合的形式召开;投票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形式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海通证券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 《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 宁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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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海通证
券。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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