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H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H20 奥园 1
债券代码:163911.SH 债券简称:H20 奥园 2
债券代码:188326.SH 债券简称:H21 奥园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66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交所《通报批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发行了多只公司债券,相关债券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期间,发行人及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事项,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逾期金额合计 485.19 亿元,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发行人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 116 笔,涉案金额合计 429.77 亿元,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三是未及时披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事宜。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因
(2022)粤 01 执 3921 号、(2022)粤 01 执 3922 号、(2024)粤 0115 执 10974
号等多个执行案件,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多次被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未及时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2022 年 8 月 3 日,
发行人变更总经理,但发行人直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2023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撤销董事会,免去 1 名监事职务,并任命继任执行董事、监
事,但发行人直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存在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重大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等多项违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3.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以下简称《持
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1.3 条、第 4.1.4 条、第 4.4.5 条、第 4.6.3
条、第 4.6.5 条、第 4.7.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
露指引(2023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4.5 条、第 4.4.8 条、第 4.5.1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
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 1.3 条、第 2.1.1 条、第 4.4.5 条、第 4.4.8 条、第 4.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郭梓宁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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