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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6 15:13:54 股吧网页版
155688: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H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H20 奥园 1
债券代码:163911.SH 债券简称:H20 奥园 2
债券代码:188326.SH 债券简称:H21 奥园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66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交所《通报批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发行了多只公司债券,相关债券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期间,发行人及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事项,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逾期金额合计 485.19 亿元,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发行人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 116 笔,涉案金额合计 429.77 亿元,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三是未及时披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事宜。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因
(2022)粤 01 执 3921 号、(2022)粤 01 执 3922 号、(2024)粤 0115 执 10974
号等多个执行案件,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多次被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未及时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2022 年 8 月 3 日,
发行人变更总经理,但发行人直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2023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撤销董事会,免去 1 名监事职务,并任命继任执行董事、监
事,但发行人直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存在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重大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等多项违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3.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以下简称《持
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1.3 条、第 4.1.4 条、第 4.4.5 条、第 4.6.3
条、第 4.6.5 条、第 4.7.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

露指引(2023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4.5 条、第 4.4.8 条、第 4.5.1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
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 1.3 条、第 2.1.1 条、第 4.4.5 条、第 4.4.8 条、第 4.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郭梓宁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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