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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23 18:40:17 股吧网页版
15568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3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处分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9 奥园 02”、债券代码“155688.SH”)、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奥园 01”,债券代码“163188.SH”)(以下合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根据奥园集团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中金公司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于奥园集团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基本情况

奥园集团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01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谴责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交所《谴责决定》主要内容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1、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公开发行了 19 奥园 02、20 奥园
01 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
人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
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目前尚未披露前述报告。

另外,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2、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2、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

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计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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