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3 11:59:03 股吧网页版
15568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2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
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9 奥园 02”、债券代码“155688.SH”)、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奥园 01”,债券代码“163188.SH”)(以下合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以及奥园集团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中金公司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于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基本情况

奥园集团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广东证监局”)发来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8 号)(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内容

“经查,奥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奥园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郭梓宁时任公司董事长,林显团时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志斌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集团、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发行人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高度重视,截止目前,奥园集团正积极配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推进审计工作,奥园集团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二、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19 奥园 02”“20 奥园 0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
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核实,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金公司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醒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告,注意投资风险,遵守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