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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6 号

───────────────
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公开发行了 19 奥园 02、20 奥园 01、20 奥园 02 和
21 奥园债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
发行人应当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但发
行人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
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梓宁和时任总经理林显团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
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梓宁,时任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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