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9
债券代码:143010.SH 债券简称: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143086.SH 债券简称:17 鲁资 02
债券代码:155344.SH 债券简称:19 鲁资 01
债券代码:155664.SH 债券简称:19 鲁资 03
债券代码:155665.SH 债券简称:19 鲁资 04
债券代码:163993.SH 债券简称:20 鲁资 Y1
债券代码:163465.SH 债券简称:20 鲁资 01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下简称“德州银行”)涉
及的重大诉讼(仲裁),现就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86,393,706.67 元及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9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itc2016(or)
-1881 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 24 家关联企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向龙口市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裁定受理,并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作出(2018)鲁 0681 破申 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
林集团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被告为该笔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
务。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86,393,706.67 元、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5、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 14 民初
232 号)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张培良、吕卫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本金 86,393,706.67 元、利息 733,333.33 元。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477,435.00 元,由被告张培良、吕卫萍负担。
(二)诉讼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172,787,413.33 元及利息 1,466,666.67 元,合
计 174,254,080 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贰拾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5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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