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债券代码: 155664.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3
债券代码: 155665.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4
债券代码: 163465.SH 债券简称: 20 鲁资 0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第三次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品种一)(简称: 19 鲁资 03、代码: 155664.SH)、山东省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简称: 19
鲁资 04、代码: 155665.SH)、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20 鲁资 01、代码: 163465.SH) 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烟台龙口支行
(以下简称“德州银行龙口支行”) 涉及重大诉讼情况报告如下:
一、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诉讼案件
(一) 案件一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86,393,706.67 元及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9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bitc2016( or)
-1881 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 24 家关联企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向龙口市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裁定受理,并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作出( 2018)鲁 0681 破申 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
林集团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被告为该笔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
务。
4、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86,393,706.67 元、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 案件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172,787,413.33 元及利息 1,466,666.67 元,合
计 174,254,080 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贰拾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5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bitc2016( or)
-1877 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 24 家关联企业于 2018 年 5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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