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17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2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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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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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4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三、 结论意见......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002179 号
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9 中交 G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2026 年 7 月 8 日,中信证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中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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