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债券简称:H 融信 1 债券代码:155500.SH
债券简称:H 融信 2 债券代码:155501.SH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福建 证监局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本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事项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集团或发行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泰海通关注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欧宗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融信集团公布了《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5 年 9 月 4 日,福建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及欧宗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融信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迟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披露公司
债券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欧宗洪作为融信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融信集团及欧宗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发行人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1、当事人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欧宗洪,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熙,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
2、违规事实情况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融信集团”、“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发行了19融信01、20融信01、21融信03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融信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直至2025年7月29日才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又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3、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欧宗洪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刘熙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2)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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