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债券代码:155500.SH 债券简称:H 融信 1
债券代码:155501.SH 债券简称:H 融信 2
债券代码:163761.SH 债券简称:H20 融信 1
债券代码:175023.SH 债券简称:H20 融信 3
债券代码:175743.SH 债券简称:H21 融信 1
债券代码:188289.SH 债券简称:H21 融信 3
债券代码:114551.SZ 债券简称:H9 融投 02
债券代码:114618.SZ 债券简称:H9 融投 08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事项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欧宗洪,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熙,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违规事实情况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融信集团”、“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发行了19融信01、20融信01、21融信03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融信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直至2025年7月29日才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
人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又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三)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欧宗洪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刘熙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2、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8.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融信集团及时任董事长欧宗洪、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熙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交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上述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相关事项认真总结。公司已于2025年7月29日完成相关整改,对公司2024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确保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披露。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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