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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5:43:26 股吧网页版
1554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诉讼事项取得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债券代码:155448 债券简称:HPR 融侨 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
诉讼事项取得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PR 融侨 1,债券代码:15544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诉讼事项取得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对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以下简称“汉霖实业”)、融侨集团、融侨集团之子公司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置业”)、福清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置业”)、合肥融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融欣”)、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融悦”)、南京融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杰”)、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新”)等提起诉讼(以下简称

“本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披露本案案发情况,详见网址:
http://www.sse.com.cn。

二、诉讼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悉福州中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与主债务人汉霖实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相关的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汉霖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120,750 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为 294,739.88
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融侨集团、福清置业、合肥融欣、南京融杰、南京融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林宏修等对汉霖实业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合肥置业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26号融侨悦城集中商业(含地下车库),街区商业 2-136、2-201、2-301/2-01 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 1 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福清置业名下 1674 个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
述第 1 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3,877 元由众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众被告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影响分析

《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仍面临流动性问题,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HPR 融侨 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核实,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金公司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严格按照《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醒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告,注意投资风险、并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同时,中金公司提示持有人务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合法合规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开展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诉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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