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2 19:42:24 股吧网页版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
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
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9 宏泰债(代码: 155394)
3、 发行主体: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6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附第 3 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00%。 在债券存续期限第 3 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5.00%加减调
整基点。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7、 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5 日止; 如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5 日止。
9、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5 日。
2、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 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付息时间: 2020 年 5 月 6 日。
三、 付息/兑付办法
(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其
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