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1
债券代码:155304.SH 债券简称:19禹洲01
债券代码:167312.SH 债券简称:20禹洲01
债券代码:167596.SH 债券简称:20禹洲02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有误
你司存在将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计入土地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计算时取数错误、开发成本暂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你司2021年度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96亿元,2022年度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14亿元。
二、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有误
你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存货账面余额为非审定数据,导致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计算错误,2021年度少计提存货减值准备0.74亿元,2022年度少计提存货减值准备1.9亿元。
三、投资收益核算有误
你司在核算投资收益时,存在未获取联合营企业盖章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持股比例取数错误、超额亏损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等问题
,2021年度多确认投资收益1,653.45万元,2022年度少确认投资收益3,178.28万元。
四、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你司2022年年报中披露的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合计金额为10.49亿元,实际应为18.05亿元,少披露7.56亿元。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
视 ,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措施及影响分析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及整改。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并对相关报告进行更正披露。
公司后续将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数据核算及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2023 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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