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债券简称:21 兰石 01 债券代码:175823.SH
债券简称:20 兰石 01 债券代码:163189.SH
债券简称:19 兰石 02 债券代码:155499.SH
债券简称:19 兰石 01 债券代码:155301.SH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诉。
(二)诉讼受理机构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一局与兰石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6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及 2017 年 6 月
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绿化工程)及《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对兰石集团老厂区改造项
目 6-1#、6-2#地块(兰石豪布斯卡 G 区)的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 年 10 月
25 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案涉工程项目约定的质保期已于 2019 年 10月 25 日届满。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石集团向原告中建一局支付工程款25,334,848.87 元;2、判令被告兰石集团向原告中建一局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62,341.75 元(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实际
付款的利息另算);3、判令原告中建一局在上述工程款 25,334,48.87 元的范围内就兰石老厂区改造项目 6-1#、6-2#地块(兰石豪布斯 G 区)施工(一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22 年 6 月 21 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甘 0103
民初 6975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
(一)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0,317,477.35 元、逾期付款损失 462,125 元,
合计 20,779,602.35 元;且自 2022 年 5 月 29 日起,以本金 8,002,163.58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3.85%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4,286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79,286 元;由兰
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49,698 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9,588元。
”
三、二审情况
(一)提起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建一局与上诉人兰石集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6975 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立案。
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697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317,477.35 元”为“21,628,855.89 元”,逾期付款损失“462,125 元”为“1,262,944.94 元”,合计
“20,779,602.35 元”为“22,891,800.83 元”;且自 2022 年 5 月 29 日起,改判“以本
金 8,002,163.58 元为基数”为“以本金 21,628,855.8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
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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