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3
债券简称: 19 兰石 01 债券代码: 155301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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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 《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 《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兰石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
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
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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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期债券事项的基本情况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于 2019 年 5 月 7 日
发布了《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书的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经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对兰石集团兰州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的现场
检查, 兰石集团废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兰石集团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
对兰石集团下达的《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
〔 2018〕 6 号)、《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 2018〕
7 号)、《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 2018〕 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中第二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之规定, 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兰石集团立即停止
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兰石集团处以三次罚款累计 81.6 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 兰石集团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 通过内部自查并委
托行业专家现场排查,超标原因为厂区内污水混排, 大部分生活污水氨氮
指标长期超标,且管网较长,埋深较大, 流淌过程中存在管流不畅、 污染
物相互影响的情况,进而影响氨氮指标。废水外排经市政管网进入新区第
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未对区域环境造成影响。 兰石集团已对造
成上述行政处罚的三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分别给予兰石集团分管环保
工作副总经理通报批评处分、兰石集团安全环保部部长行政警告处分、兰
石集团安全环保部环保室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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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彻底解决污水超标排放问题, 2018 年 8 月 7 日, 兰石集团将厂区 2
号门废水排口与厂区西南角排口并管,合为一个排污口,并增设地埋式污
水处理设施一座。 该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动工建
设, 2018 年 12 月 20 日完成主体建设,满足进水联动调试条件。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全
面达标。 2019 年 3 月, 兰石集团委托甘肃华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兰
石集团园区污水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并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完成了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验收。
海通证券作为“ 19 兰石 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
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募集说明书》及《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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