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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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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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张 勇,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 博,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兼财务负责人。-2-
一、违规事实情况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发行了 19 鑫苑 01、 21 鑫苑 01 等公司债
券,相关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但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被本所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
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
披露( 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张勇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博作
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
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3-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发行人及部分责任人提出异议如下:因所处
行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机构对审计底稿的要求明显提
高,且部分业务合作伙伴拒绝配合审计函证回复,导致函证回复
率和覆盖金额与审计底稿要求存在差距,需要更多函证沟通时间。
张博还提出,其自 2024 年才开始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偿债能力的重要反映,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
源,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年度报告审计及披露
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保障年度报告及时披露。截至目前,发行人
仍未披露年度报告,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所称审计要求
提高、审计进度不及预期等不能构成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合理
理由。
二是张博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及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
当保证发行人年度报告按时、准确披露,且发行人已因未按时披
露 2022 年中期报告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理应对公司定
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证据-4-
证明其对推进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有效的
措施,任职时间短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
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 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勇,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张博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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