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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6:37:42 股吧网页版
1552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债券代码:155145.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1
债券代码:155265.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2
债券代码:155476.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阳光集团”)或公开市场信息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券投资人应当关注投资和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债券持有人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1,债券代码:15514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2,债券代码:15526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3,债券代码:15547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上债券以下简称“相关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福建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4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
司债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向吴洁出具《关于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吴洁: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
人,未能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司债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
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阳光集团董事长,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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