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5
债券代码:155145.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1
债券代码:155265.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2
债券代码:155476.SH 债券简称:19 阳集 0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阳光集团”)或公开市场信息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券投资人应当关注投资和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债券持有人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1,债券代码:15514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2,债券代码:15526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阳集 03,债券代码:15547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上债券以下简称“相关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福建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4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
司债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向吴洁出具《关于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吴洁: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
人,未能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司债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
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阳光集团董事长,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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