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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8 号

──────────────────────── 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吴 洁,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吕建波,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冬平,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至 6 月期间发行了 19 阳集 01、19 阳集 02、19 阳集 03 等公司债
券,相关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作
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本所予以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吴洁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吕建波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刘冬平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
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洁,时任总经理吕建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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