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债券代码:143857.SH 债券简称:18鸿坤01
债券代码:155117.SH 债券简称:18鸿坤03
债券代码:163023.SH 债券简称:19鸿坤01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法定 代表人张志龙、财务总监陈西先生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发的《关于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 责的决定》(〔2025〕247号)(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一)违规事实情况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伟业或发行人)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发行了18鸿坤01、19鸿坤01等公司债券,相关 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作为公司债券发 行人,鸿坤伟业应当在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但其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曾 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 为,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 》(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违规情形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按时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且前期已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理应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 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张志龙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西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8.3条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龙、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陈西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交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发行人已与北京政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签订《审阅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北京政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中期财务报表、2023年中期财务报表、2024年中期财务报表、2025年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争取尽快完成2022年中期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2025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并规范后续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管理,提高内部管控水平,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的要求等。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主要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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