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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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55029.SH 债券简称: 18 青城 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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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青岛市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发行人”或“公司”)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做承诺或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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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2018 年公司债券: 18 青城 05(债券代码: 155029.SH)(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发行人涉及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2016 年,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子公司青岛金之桥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之桥”)借款,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地
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
仍余 1.98 亿本金无法归还。 2018 年,金之桥、凯旋地产和第三人签订《债权清
算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用凯旋地产开发的 50 套房屋抵顶上述债务。凯旋地产
未按以房抵债协议向金之桥交付房屋,金之桥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凯旋地产以房抵债的 50 套房屋归金之桥所有。
本案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开庭审理; 2020 年 7 月 15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 2019)鲁 02 民初 1279 号一审裁定,认定凯旋地产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
驳回起诉。
2020 年 7 月 20 日,金之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年 12 月 7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0)鲁民终 2874 号终审裁定,驳回金之桥的上诉,
维持一审裁定。
金之桥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2021)最高法民申 3475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由于原审裁定驳回金之桥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
纠正,作出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鲁民终 2874 号民事裁定及山东省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 02 民初 1279 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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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发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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